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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单淑文诉乾安县公安局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淑文,乾安县公安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402号原告:单淑文,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身份证号码222328196701272846。被告:乾安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施朋友,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雷,乾安县公安局科员。原告单淑文诉被告乾安县公安局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单淑文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0元,退回原告250元。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周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