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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与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管明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管明华,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2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旧学前105号。负责人:顾英姿,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扬,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竹辉路278号。法定代表人:董小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管明华,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被执行人: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竹辉路278号。法定代表人:管明华。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与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管明华、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6)苏0508执22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瑾审判员 王达雷审判员 吴华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腾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