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许群信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群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刑初441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群信,男,1970年4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家住金华市金东区。2014年6月4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金华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二大队给予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人民币1350元罚款的处罚。因本案于2017年5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群信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群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4日20时30分至23时许之间,被告人许群信和李某,4等朋友在金华市区唱歌,期间许群信喝了啤酒,之后,许群信等人打的去吃夜宵,期间许群信又喝了劲酒。夜宵结束后,许群信坐李某,4的摩托车回到家中,再驾驶浙G×××××的小型越野客车送李某,4回市区双龙大桥北桥头附近的住处,5日1时35分,当许群信驾车行驶至市区后城里街公铁立交桥路段处时被查获,经现场口腔呼气测试,许群信口腔呼气的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经鉴定,许群信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许群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4证言,光盘一张和制作说明,物证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现场照片,抽血照片,许群信驾驶证信息,汽车车辆信息,全国在逃人员信息资源库,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资源库,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系统,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群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群信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并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群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7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赖樟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蓓·?PAGE?2?··?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