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董科勇与福建省121地质大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科勇,福建省121地质大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822号原告:董科勇,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杰,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桂,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建省121地质大队,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中粉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00049099107XN。法定代表人:王有东,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董科勇与被告福建省121地质大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董科勇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科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科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董科勇负担。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芹娟(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