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执民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亚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830号被拘留人:冯亚红,浙江泰旭建设有限公司法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刚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泰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冯亚红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冯亚红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