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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4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树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树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4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890450-5,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789号。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姚树停,男,汉族,1956年12月26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姚树停在中国工商银行16×××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901.77元,现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姚树停在中国工商银行16×××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2341.0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永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