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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行赔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春凤与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人民政府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凤,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京03行赔终1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春凤,女,1959年7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委托代理人于永军(系上诉人杨春凤之夫),1960年7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委托代理人杨华民,北京君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河南寨村。法定代表人郭保林,镇长。委托代理人高朋飞,男,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人民政府科员。委托代理人綦晓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春凤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8行赔初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杨春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春凤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琪璟代理审判员  王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崇书 记 员  宋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