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许志超与被告于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超,于鑫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513号原告许志超,男。被告于鑫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超与被告于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志超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志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许志超负担。审判员 方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