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终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永奇、定州市三英机电经营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永奇,定州市三英机电经营处,河北东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1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永奇(又名赵永旗),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锁,定州崇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定州崇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定州市三英���电经营处,住所地定州市新立街。经营者:宋明,男,196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东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自来佛南街。法定代表人:杨东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彬,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董富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春明,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民,该公司职员。上诉人赵永奇因与被上诉人定州市三英机电经营处(以下简称三英机电)、被上诉人河北东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公司)、被上诉人河北省���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2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永奇二审提交的证据中,2008年7月29日工程结算书上盖有四建公司第六分公司公章并有上诉人赵永奇的签字,四建公司质证认可该公章为其六分公司公章。据此,应查实上诉人赵永奇在本案中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并进而明确相关的责任主体。对东升公司与上诉人及三英机电签订的《工程款拨付审批单》中东升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予以查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2��初16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永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3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红哲审 判 员 赵 明代理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边 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