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黄国华与焦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华,焦守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1121号原告:黄国华,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济阳县。被告:焦守磊,男,199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原告黄国华与被告焦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黄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焦守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分4按月息计算);2.判令焦守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0日,焦守磊向我借款10000元,另起诉法院所产生的费用5000元,本人自愿承担,本人签字按手印,共计15000元。经我多方催要,焦守磊至今未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院依据黄国华起诉时提供的焦守磊的住址,无法向焦守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黄国华既未能补充提交材料以确定焦守磊的准确居住地址,又不同意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致使本案诉讼文书无法向焦守磊送达,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黄国华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国华对被告焦守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予原告黄国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宗乃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新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