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小伟与冯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伟,冯珍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869号原告:张小伟,男,汉族,1987年8月5日出生,现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冯珍珍,女,汉族,1990年出生,现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伟诉被告冯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云于2017年5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伟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小伟承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