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9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岩解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解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9刑初2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解,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佤族,文盲,农民,云南省西盟县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8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西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西盟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与被告人岩松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西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瑜、代理检察员钟永明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解、岩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8日凌晨0时许,西盟县公安局力所边防派出所民警在xx县xx乡xx村xx开展摸排工作时,当场在xx石场旁边被告人岩解家杂物间靠墙的地方查获其持有的一支射钉枪。经鉴定,查获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解违反我国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射钉枪一支,其行为巳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岩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说明、扣押清单、收据、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物证照片、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岩解违反我国对枪支的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射钉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提出,被告人岩解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岩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二、扣押的射钉枪一支,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春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