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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姚力、陈健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力,陈健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475号申请执行人:姚力,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医生,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陈健裕,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姚力与被执行人陈健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5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健裕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姚力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健裕支付借款本金5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254元、执行费79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健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陈健裕尚应支付借款本金5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254元、保全费2255元、执行费795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陈健裕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4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励哲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赖 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