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溧阳市中豪热处理有限公司与常州金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溧阳市中豪热处理有限公司,常州金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138号原告:溧阳市中豪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经济开发区肇庄路186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峰,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联,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金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唐王集镇南大街60号。法定代表人:褚世卿。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中豪热处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金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溧阳市中豪热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溧阳市中豪热处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颜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