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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6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四川通业建设有限公司与章平生、何欣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通业建设有限公司,章平生,何欣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6096号原告:四川通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一段3号海会花园3幢2单元4楼7号。法定代表人:廖红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章平生,男,1964年8月3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何欣,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四川通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平生、何欣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通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牟玉峰人民陪审员  周 丹人民陪审员  吕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文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