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6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四川通业建设有限公司与章平生、何欣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通业建设有限公司,章平生,何欣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6096号原告:四川通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一段3号海会花园3幢2单元4楼7号。法定代表人:廖红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章平生,男,1964年8月3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何欣,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四川通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平生、何欣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通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牟玉峰人民陪审员 周 丹人民陪审员 吕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文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