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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双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双煌,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双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财保1号申请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榜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体勇,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双煌,男,196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17075614.08元,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双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十字路口中化国际城B区B2、B3商服101(不动产权证号14021245)、105(不动产权证号14021246)、106(不动产权证号14021247)、107(不动产权证号14021681)、108(不动产权证号14021682)、201(不动产权证号14021248)、205(不动产权证号14021249)、206(不动产权证号14021250)、207(不动产权证号14021675)、208(不动产权证号14021678)共十套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投保人、被保险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单金额:人民币17075614.08元,保险单号:6663830181820170000012)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时提供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黄双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十字路口中化国际城B区B2、B3商服101(不动产权证号14021245)、105(不动产权证号14021246)、106(不动产权证号14021247)、107(不动产权证号14021681)、108(不动产权证号14021682)、201(不动产权证号14021248)、205(不动产权证号14021249)、206(不动产权证号14021250)、207(不动产权证号14021675)、208(不动产权证号14021678)共十套房屋,查封价值以17075614.08元为限,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曹祝萍审判员 魏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珍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