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2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阳海波与杨仕国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海波,杨仕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702号原告阳海波,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仕国,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海波与被告杨仕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海波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杨仕国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阳海波向本院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阳海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仕国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文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