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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会于申请对被申请人欧洪萍、贾先明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会,欧洪萍,贾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财保22号申请人:赵会,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小玲,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静勇,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欧洪萍,女,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贾先明,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担保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4幢1单元10层41019-41027号。负责人:沈大洋。申请人赵会于2017年5月12日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欧洪萍、贾先明名下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赵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欧洪萍、贾先明名下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周华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林越霄书 记 员 刁妍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