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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宋卫东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卫东,赵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财保73号申请人宋卫东,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赵魁,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渝0119执保8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赵魁名下的房屋,同时查封了登记申请人宋卫东提供的担保财产——其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办事处xx大道xx号(xxx大厦)xxx幢xxx号【产权证号:渝x**南川区不动产权第xxx号】的房屋。申请人宋卫东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担保财产查封,经本院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本院(2017)渝0119民初206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告赵魁、熊泽秀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宋卫东借款160万元……”,申请人现在请求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宋卫东提出解除担保物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仕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