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4执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丽、翁新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丽,翁新杰,周玲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044号申请执行人吕丽,女,1981年8月4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翁新杰,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周玲敏,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丽与被执行人翁新杰、周玲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翁新杰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周玲敏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翁新杰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周玲敏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