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立志、孙耀志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立志,孙耀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10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立志,男,194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耀志,男,195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泰然(被上诉人外甥),男,住天津市汉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丹,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立志因与被上诉人孙耀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48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院(2016)津0116民初488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立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1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吴文琦代理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