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方小海申请执行合肥江淮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小海,合肥江淮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338号申请执行人方小海,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合肥江淮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医保费5640.3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人民币5990.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5640.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江淮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5990.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5640.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