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3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钟某某一审知民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钟某某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397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楼XX中心商务楼XX室。法定代表人:邹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社区XX路X号X综合楼X楼。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被告:钟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深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被告钟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被告钟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被告钟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2.5元。审判员 黄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薛嘉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