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8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胡冬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胡冬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913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负责人:周炯,总经理。被告:胡冬梅,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8号一单元7-8层。负责人:胡修强,总经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胡冬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5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雪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