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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吴春艳与徐少云财产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艳,徐少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380号原告:吴春艳,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裕民村*组**号。被告:徐少云,男,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吴春艳与被告徐少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春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时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智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