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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蔡亚林与石家庄市九头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亚林,石家庄市九头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880号申请人蔡亚林。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九头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腊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23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九头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1807.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九头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71807.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全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单红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