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13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美国石油学会与陈庆冲、吴国贤等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美国石油学会,陈庆冲,吴国贤,吴必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3426号申请执行人:美国石油学会(AmericanPetroleumInstitute),住所地美国20005-4070西北华盛顿特区1220L街道(1220LStreet,NWWashington,DC20005-4070USA)。授权代表:哈利·明戈(HarryM.Ng)。被执行人:陈庆冲,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吴国贤,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吴必茂,男,1985年7月7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原告美国石油学会(AmericanPetroleumInstitute)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艾狄尔网络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艾狄尔公司)、陈庆冲、吴国贤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申请通知吴必茂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2014)佛顺法知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陈庆冲、吴国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美国石油学会(AmericanPetroleumInstitute)损失100000元;被告吴必茂对本判决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共11820元,由被告陈庆冲、吴国贤、吴必茂负担。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吴国贤有一座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新社区居民委员会莲安路3号金都名苑2座1××5号的房产(产权证号:××号),该房产属限价商品房,且已抵押给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金额383684元,已被本院(2016)粤0606民初12503号案件登记查封,本案已轮候登记查封,被执行人陈庆冲、吴必茂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以正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1339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延期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34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梁国祥执行员 洪业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