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民初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惠龙电子辅料有限公司与飞展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惠龙电子辅料有限公司,飞展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2929号原告:东莞市惠龙电子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社区银洋工业区A栋厂房右边二楼。法定代表人:刘兰生。被告:飞展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办东江管理区廖岗村。法定代表人:金浚熙。原告东莞市惠龙电子辅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飞展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东莞市惠龙电子辅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惠龙电子辅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惠龙电子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为859元,由原告东莞市惠龙电子辅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顺喜审 判 员 苏绿琴人民陪审员 许雅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欢思书 记 员 古杏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