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特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禾昌润滑油有限公司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禾昌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340号之一申请人:宁波禾昌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599号科技大厦四层406室。法定代表人:朱巧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发国,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思聪,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宁波禾昌润滑油有限公司因本院公告拍卖“拓展5”轮,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浙72民特340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宁波禾昌润滑油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经对申请人宁波禾昌润滑油有限公司提供的(2016)浙72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本院认定上述生效判决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宁波禾昌润滑油有限公司申请登记的34993.6元债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均予以确认。审判员 史红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