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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特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禾昌润滑油有限公司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禾昌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340号之一申请人:宁波禾昌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599号科技大厦四层406室。法定代表人:朱巧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发国,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思聪,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宁波禾昌润滑油有限公司因本院公告拍卖“拓展5”轮,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浙72民特340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宁波禾昌润滑油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经对申请人宁波禾昌润滑油有限公司提供的(2016)浙72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本院认定上述生效判决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宁波禾昌润滑油有限公司申请登记的34993.6元债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均予以确认。审判员  史红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