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西安、王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安,王虎,张大勇,朱文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刑初681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西安,男,194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4月2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09年9月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苏集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同月1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同年10月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释放后并于当日取保候审;因传唤不到案,于2010年10月11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1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4月12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辩护人朱亚,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虎,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4月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巡逻防暴大队民警抓获归案,次日被利辛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2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2月13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辩护人刘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大勇,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住阜阳市颍东区。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25日被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6年4月16日起至2011年4月15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8月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7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4月18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系被告人张西安长子)。辩护人刘佩林,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文化,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现居住阜阳市颍东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2月12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辩护人施永红,利辛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6]6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西安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诈骗罪,被告人王虎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被告人张大勇、朱文化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西安、王虎、张大勇、朱文化及相对应的辩护人朱亚、刘峰、刘佩林、施永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敲诈勒索罪二、三年前,被告人王虎要给冉某2(另案处理)介绍媳妇,后王虎将冉某2带至阜阳伍明镇寺后居委会尚某(已死亡)家中与被拐骗的妇女“小王”见面。次日,被告人王虎、张西安与冉某2一同前往尚某家中,经王虎、张西安打圆场,尚某向冉某2索要10000元“彩礼”,该款于“小王”到了冉某2家再支付。事后,王虎向冉某2索要2000余元,张西安得到200元。得知被告人王虎向冉某2要到钱后,被告人张大勇、朱文化一块到冉某2家向冉某2要钱。冉某2不给,两被告人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向冉某2索要到3000余元。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小王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二)诈骗罪2007年5月份,被告人张西安伙同夏某(已判刑)、李某(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后,以给利辛县汝集镇汝集一村储庄储某2的儿子储某4介绍对象为名,骗取储某2人民币16000余元。据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西安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诈骗罪,被告人王虎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被告人张大勇、朱文化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法对各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西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张西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西安认罪态度较好,年龄较大、身体患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及事实无异议。王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虎认罪态度较好,又退出赃款,无犯罪前科,可其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张大勇辩解,他和朱文化一起去向冉某2要钱,但没有要到钱。张大勇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大勇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张大勇身患疾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文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及事实无异议。朱文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朱文化系初犯,智力残疾,又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敲诈勒索罪2014年,被告人王虎给冉某2(已判刑)介绍对象。后被告人王虎、张西安与冉某2一同前往阜阳市伍明镇寺后居委会尚某(已死亡)家中,冉某2以10000元的价格从尚某处收买了一名被拐卖的妇女“小王”,并把“小王”接回家中。为此事,张西安得款200元;王虎以向冉某2借款为由,向冉某2索要2000元(2017年1月16日王虎已将该款退出)。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小王”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无性防卫能力。被告人张大勇得知冉某2收买了妇女“小王”后,同朱文化一起到冉某2家谎称,该“小王”之前是介绍给朱文化的,朱文化已付了3000元钱,向冉某2索要该款,冉某2不给,被告人张大勇、朱文化以冉某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威胁冉某2,向冉某2索要到现金3000元,该款被张大勇、朱文化伙分。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前科证明、户籍信息、“火化证”等书证、已生效的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书及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07)大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利辛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利辛县人民法院收据、残疾证、社区评估意见书;二、被告人张西安、王虎、朱文化、张大勇供述与辩解;三、被害人冉某2陈述;四、证人刘某1、兰某1、徐某、冉某1、张某、郑某1、兰某2、丁某、李某等人证言;五、鉴定意见;六、辨认笔录。(二)诈骗罪2007年5月份,被告人张西安伙同夏某(已判刑)、李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以给利辛县汝集镇汝集一村储庄储某2的儿子储某4介绍对象为名,骗取储某2人民币16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张西安得款10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一、书证: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及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已生效的利辛县人民法院(2008)利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社区评估意见书;二、被告人张西安供述;三、被害人储某2陈述;四、证人夏某、李某、储某1、郑某2、刘某2证言。另查明:朱文化检举他人犯拐卖妇女罪,已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对朱文化的问话笔录、已生效的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书、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对朱文化的问话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西安、王虎明知“小王”是被拐卖的妇女而帮助冉某2收买,张西安、王虎的行为均构成收买被拐的妇女罪,被告人张西安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储某2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应对张西安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大勇、朱文化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张大勇、朱文化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大勇系累犯,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西安的辩护人关于张西安认罪态度较好,年龄较大、身体患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虎的辩护人关于王虎认罪态度较好,又退出赃款,无犯罪前科,可其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大勇辩解,他和朱文化一起去向冉某2要钱,但没有要到钱以及辩护人认为张大勇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害人冉某2陈述,同案被告人朱文化、王虎供述,证人徐某、兰某2等人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张大勇伙同朱文化向冉某2敲诈3000元钱的事实,故对张大勇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大勇身患疾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朱文化系初犯,智力残疾,又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后果及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西安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先行羁押的32日予以折抵刑期;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王虎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张大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四、被告人朱文化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先行羁押的36日予以折抵刑期;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五、责令被告人张西安退出非法所得1200元,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储某1000元,另200元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王虎已退出的非法所得2000元,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张大勇、朱文化共同退出非法所得3000元,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冉某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武兴东审 判 员 张 利人民陪审员 刘建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