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02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杜国元与杜恩琼、杜恩波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元,杜恩琼,杜恩波,杜恩斌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02民初1382号原告杜国元,男,汉族,1953年12月17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农民,住云南昭通市昭阳区。被告杜恩琼,女,现年35岁,农民,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昭通市昭阳区。系杜国元的长女。被告杜恩波,男,现年33岁,农民,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昭通市昭阳区。系杜国元的长子。被告杜恩斌,男,1987年2月24日生,农民,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昭通市昭阳区。系杜国元的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国元诉被告杜恩琼、杜恩波、杜恩斌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国元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国元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免收。审判员 :张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