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丁万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万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1700号原告:丁万涛,男,1969年8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连(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方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43749792T,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黄海西路22号海运大厦四楼。负责人:房慧,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振军(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万涛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万涛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万涛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万涛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丁万涛负担。审 判 员 陈春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 婧书 记 员 管益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