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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与陈琳、王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陈琳,王娟,王婧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18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项王东路9号。负责人:杨士沂,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春,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夫伟,该行员工。被告:陈琳,男,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王娟,女,汉族,居民,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被告:王婧婧,女,汉族,居民,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与被告陈琳、王娟、王婧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74元,减半收取计103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孟韬第页/共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