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东玲与郭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玲,郭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838号原告:王东玲,男,汉族,1962年12月9日出生,住磁县。被告:郭海波,男,汉族,1983年11月6日出生,住磁县。原告王东玲与被告郭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东玲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东玲负担。审判员 马艳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书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