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何书宝与张蕾、王立新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书宝,张蕾,王立新,王拓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52号原告:何书宝,男,1970年4月8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顺(系何书宝表哥),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娟,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蕾,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王立新,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王拓,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何书宝与被告张蕾、王立新、王拓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何书宝于2017年5月12日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书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785元,减半收取计2892.5元,由何书宝负担。审 判 长 王雪莲代理审判员 孙 岩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