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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何书宝与张蕾、王立新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书宝,张蕾,王立新,王拓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52号原告:何书宝,男,1970年4月8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顺(系何书宝表哥),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娟,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蕾,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王立新,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王拓,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何书宝与被告张蕾、王立新、王拓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何书宝于2017年5月12日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书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785元,减半收取计2892.5元,由何书宝负担。审 判 长  王雪莲代理审判员  孙 岩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