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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姜钱斌、张学娇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姜钱斌,张学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91号申请人: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申请人:姜钱斌,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张学娇,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姜钱斌、张学娇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11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姜钱斌所有一幢位于富裕县富裕镇精神病院西侧(;建筑面积44.45平方米)价值50,000.00的部分。本院对(2017)黑0227民初1182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27民初118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永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