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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孙雷锋与陈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雷锋,陈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02执10号申请执行人:孙雷锋,男,汉族,1985年2月7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陈琦,男,汉族,1981年7月20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执行孙雷锋与陈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豫1002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以(2016)豫1002民初16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琦所有的位于许昌市八一路祥瑞小区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琦所有的位于许昌市八一路祥瑞小区的房产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司忠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