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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02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谢伟雄与河源市源城区港龙港食品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雄,河源市源城区港龙港食品百货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02民初407号原告谢伟雄,男,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被告河源市源城区港龙港食品百货店。法定代表人邓婷婷。上列原告谢伟雄诉被告河源市源城区港龙港食品百货店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伟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源市源城区港龙港食品百货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购得7瓶洋酒,共计1646元。发现上述进口商品均无中文标签,对其安全存在疑虑,认为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退回原告购物款164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支付购物款的赔偿金共计1646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2、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3、发票一张、小票一张,刷卡交易凭证一张;4、相片10张;5、光盘一张。被告河源市源城区港龙港食品百货店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酒;包括“法国丹贝尔”2支,单价248元;“意大利威尼”1支,单价218元;“法国查斯特”1支,单价198元;“意大利威尼”1支,单价198元;“法国拿布洛”两支,单价268元;共计1646元。上述产品均无中文标签。另查明,原告购买上述洋洋酒是特意选购,不存在经营者故意隐瞒情形;购买后,洋酒未曾饮用;原告亦未向有关部门投诉质量问题。本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特意选购没有中文标识的进口商品,不存在经营者故意隐瞒或误导情形,双方买卖意思真实,应认定有效;原告主张退还购物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案涉洋酒原告没有饮用,亦无证据表明质量问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原告主张十倍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案涉洋酒虽无中文商标,但不存在被告故意隐瞒或误导原告作出消费的情形,而且未实际造成食品安全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伟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2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朱小平审判员 罗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周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