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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贺运河与唐玉兰,陈玉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运河,唐玉兰,陈玉芳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001号原告:贺运河,男,1976年4月20日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被告:唐玉兰,女,1968年11月1日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陈玉芳,男,1966年12月28日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英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运河与被告唐玉兰、陈玉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运河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运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运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与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1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乔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海贝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