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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吴巧云、余胄佳与大冶市金牛镇黄泥村村民委员会、大冶市金牛镇闫寨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巧云,余胄佳,大冶市金牛镇黄泥村村民委员会,大冶市金牛镇闫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异18号申请人吴巧云。被申请人大冶市金牛镇黄泥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余胄佳。被执行人大冶市金牛镇闫寨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胄佳与被执行人大冶市金牛镇闫寨村村民委员会债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巧云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大冶市金牛镇黄泥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余胄佳已于2012年2月7日死亡,其妻子吴巧云为其遗产继承人。另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大冶市金牛镇闫寨村村民委员会已并入大冶市金牛镇黄泥村村民委员会。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巧云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申请人吴巧云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二、变更被申请人大冶市金牛镇黄泥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柯 劲 松审判员 张 吉 林审判员 柯 尊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及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