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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瑶君与苏州格仁能源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孙扶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瑶君,苏州格仁能源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孙扶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690号原告:张瑶君,女,194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告:苏州格仁能源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磨坊弄11-2号。法定代表人:孙扶庶。被告:孙扶庶,男,194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原告张瑶君与被告苏州格仁能源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孙扶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瑶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