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瑶君与苏州格仁能源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孙扶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瑶君,苏州格仁能源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孙扶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690号原告:张瑶君,女,194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告:苏州格仁能源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磨坊弄11-2号。法定代表人:孙扶庶。被告:孙扶庶,男,194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原告张瑶君与被告苏州格仁能源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孙扶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瑶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