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厚臣与石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378号原告:张厚臣,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石剑,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厚臣诉被告石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厚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厚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由原告张厚臣负担。审判员 庞艳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德烨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