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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林某、王某与徐英桂、王兴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丹丹,王某,徐英桂,王兴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3292号原告:林丹丹,女,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云县。原告:王某,女,201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云县。法定代理人:林丹丹,女,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徐英桂,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王兴龙,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原告林丹丹、王某与被告徐英桂、王兴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林丹丹、王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丹丹、王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丹丹、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丹丹、王某负担。审判员  龚成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沂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