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象山县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伟,象山食汇快餐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696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99089-1)。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增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伟,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象山食汇快餐店。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号。经营者:钱礼通。象山县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伟、象山食汇快餐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张伟、象山食汇快餐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县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伟、象山食汇快餐店已支付执行款40000元,承担执行费2250元。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69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赖 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