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6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林龙华与四川环球黑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龙华,四川环球黑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161号原告:林龙华,男,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告:四川环球黑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栋*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伍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龙华诉被告四川环球黑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5月12日,原告林龙华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环球黑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龙华撤回对被告四川环球黑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起诉的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龙华撤回对被告四川环球黑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程为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瀚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