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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桂珍与天津凯兴安居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珍,天津凯兴安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025号原告:刘桂珍,女,1939年12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凯兴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中路城厢嘉园44-45号二层。法定代表人冉彤晖,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军,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职员。原告刘桂珍与被告天津凯兴安居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刘桂珍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元,减半收取计34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