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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邓国清、桂林德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国清,桂林德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国清,女,汉族,1972年3月30日出生,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桂林德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19号。法定代表人黄家蓉。本院在执行邓国清与桂林德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桂林德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邓国清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桂林德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桂林蒲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宜必思酒店的营业性收入(住宿费),现本案申请执行人邓国清分得5146.69元,目前尚有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2613.63元及社会保险费、执行费未执行回款。现在另案中拍卖被执行人桂林德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房产,本案需等待该案的拍卖结果,故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6】16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丘 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