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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与党建军、齐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党建军,齐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6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住所地:府谷县。负责人:张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芷君,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党建军,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齐瑞,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刘玉平,府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与被执行人党建军、齐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党建军、齐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6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1元、保全费720元、执行费590元。2017年5月12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如若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6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微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