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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光与辛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李光,男,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辛涛,男,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2民督72号支付令,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人民币25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金钱给付请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22民督72号支付令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