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26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王宝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王宝仓,张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26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负责人:朱复兴,行长。被执行人王宝仓,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克兰,女,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宝仓、张克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6民初47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宝仓房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6)津0116民初47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 绮代理审判员 姬 凯人民陪审员 张淑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